《规范》第16.4.4条规定:“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产品的形成,是承包人依据若干技术、经济、管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最终达成的竣工成果。交付竣工验收,是承包人完成承建工程后办理的交工手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应依据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具有设计、合同和技术的规定性和约束力。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这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内容应涵盖: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等。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照图施工是承包人的重要责任,这种责任是质量和技术的责任。所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组织施工的第一手技术资料,施工完毕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据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是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3.设备技术说明书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应按供货清单接收并有设备合格证明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据此按照施工图纸进行设备安装。设备技术说明书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验、试车、验收和处理设备质量、技术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若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按规定提供相关的技术说明书,并对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4.设计变更通知书
设计变更通知书,是施工图纸补充和修改的记录。《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发,发包人认可签章后由承包人执行。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中要遵循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很多,主要有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与施工有关的就达数十个。对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国家规定,凡有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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