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推动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教育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建的小型基建项目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是指我区所辖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社区学院。
本细则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和人防工程。
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预算超过10万的,按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区教育局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和组织办法另行制定。
小组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负责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中间验收、质检监督、结算决算、廉政监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计划申报
教育系统内各公立学校、幼儿园、社区学院(以下简称校方)根据各校的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参照有关申报制度,提出年度基建项目预算计划(预算报告),上报小组。小组召开办公会议确定并签批年度小型基建项目预算计划。
对列入年度小型基建预算计划的项目,做如下总体管理规定(若项目预算为C万元):
如5<C≤10,由小组和校方共同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小组参与项目的关键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管理状况,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
如2<C≤5,由校方负责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以现场抽查和文件审核的方式对项目的关键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
如0<C≤2,由校方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主要以文件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督。
以下各条款中涉及“小组或校方”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权限适用本条规定。 招标投标
邀请招标和议标由小组或校方负责管理和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招标邀请;
发放招标文件(需要时);
组织投标预备会、勘查现场;
编制、递交招标文件(需要时);
开标、评标;
拟中标单位信誉审核,发放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本条各款程序必须有书面记录材料备案。
投标人选定。校方根据投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每个项目的投标人控制在3至5家。如报名复查后合格单位多于5家,以抽签方式确定有效投标人至5家以内。
由校方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和相关事宜,必要时负责组织现场勘察。
评标专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评标成员,组成评委小组。由校方负责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评委小组成员应包括各正副校长、总务主任和至少1名教工代表。
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工作由校方主持;
投标人向校方递交投标保证金(2<C≤5时投标保证金为1000元,5<C≤10时投标保证金为2000元);
公布评标小组名单、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
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法人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按分数高低推荐3个备选中标人,将名单上报小组;
经小组审核剔除在小组企业信誉电子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后,宣布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
根据实际情况,退还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除第三、四款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外,其它条款必须有备案资料。
中标公告。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中标信息均由校方负责公告。中标单位信息以区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和校方公告栏的方式公示3天,其中校方公告必须设在学校门口显著可见的位置。
分页:[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