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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实施细则

2024-04-07 09:53工程监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园林弛绿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选用于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朝阳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核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明确绿地的类型、规模、数量、位置及资金保障措施。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结合我市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凡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必须按不少于占地面积25%的比例预留配套绿地面积。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孙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移地给予补偿。
    工程建设投资中应包括绿化建设投资。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面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事先必须进行规划设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参加审查,开工前须到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绿化配套审批手续。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外埠来我市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到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第十条城市绿化的设计,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发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一条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其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绿化工程未完成的,不准开发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绿地的责任。我市城市居民(含驻军),每人每年为城市绿化出一个义务工。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扩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防护绿地及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或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也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各临街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的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建设和维护,抵顶该单位义务植树任务。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要与临街单位和个人签定《门前绿发、树要保护责任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不得批准永久性占用绿地。确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办理占用手续,应补偿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并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挖土取沙、排放污物、堆放物品;在城市行道树中心线两侧1.5米范围内不得批准设置商、饮、服、修摊点。
    第十八条确因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公共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砍伐树木数量较多,需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对庭院或厂区绿化覆盖率低于30%的单位,不得再增加其基建面积。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扩建的,须经城市绿地补偿费;凡绿化覆盖率低于25%的单位,现有专用绿地内的树木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应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树木砍伐补发人深省费。
    第二十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树木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单位负责。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产权实施单位可以先行报告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权属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予以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进行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侵害,予以罚款(处罚标准见附件),赔偿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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