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1. 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9.1.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1.3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各主要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9.1. 4 中小学校设计中必须对建筑及室内装修所采用的建材、产品、部品进行严格择定,避免对校内空气造成污染。
9.2 采 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
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9.2. 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9.3 照 明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9.4 噪声控制
9.4.1 教学用房的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9.4.2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9.4.3 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