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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2017-11-25 22:1828980

10 建筑设备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1 中小学校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并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

10.1.2 中小学校的采暖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特征、能源资源条件及其利用成本,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3 采暖地区学校的采暖系统热源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无条件时宜设置校内集中采暖系统。非采暖地区,当舞蹈教室、浴室、游泳馆等有较高温度要求的房间在冬季室温达不到规定温度时,应设置采暖设施。

10.1.4 中小学校热环境设计中,当具备条件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冷热源。

10.1.5 中小学校的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采暖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10.1.6 中小学校的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有分区或分层控制手段。

10.1.7 中小学校内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1.7的规定。


 

10. 1. 8 中小学校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的室内空气中C02的浓度不超过0.15%;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本规范表9.1.3的规定;
    3 在各种有效通风设施选择中,应优先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设施;
    4 采用机械通风时,人员所需新风量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

10.1.9 除化学、生物实验室外的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严寒与非寒冷地区全年,严寒与寒冷地区除冬季外,应优先采用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2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0.1. 8的规定;
    3 严寒与寒冷地区于冬季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外围护结构的下部设置进风口;
        2)在内走道墙上部设置排风口或在室内设附墙排风道,此时排风口应贴近各层顶棚设置,并应可调节;
        3)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当房间采用散热器采暖时,进风口宜设在进风能被散热器直接加热的部位;
        4)当排风口设于内走道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30;当设置附墙垂直排风道时,其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5)进、排风口面积与位置宜结合建筑布局经自然通风分析计算确定。

10.1. 10 化学与生物实验室、药品储藏室、准备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机械排风通风方式。排风量应按本规范表10.1.8确定;最小通风效率应为75%。各教室排风系统及通风柜排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2 补风方式应优先采用自然补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机械补风。
    3 室内气流组织应根据实验室性质确定,化学实验室宜采用下排风。
    4 强制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宜高于建筑主体,其最低点应高于人员逗留地面2.50m以上。
    5 进、排风口应设防尘及防虫鼠装置,排风口应采用防雨雪进入、抗风向干扰的风口形式。

10.1.11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气候区中的中小学校,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不设空调且在夏季通过开窗通风不能达到基本热舒适度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电风扇:
    1 教室应采用吊式电风扇。各类小学中,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80m;各类中学中,风扇叶片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00m。
    2 学生宿舍的电风扇应有防护网。

10.1.12 计算机教室、视听阅览室及相关辅助用房宜设空调系统。

10.1. 13 中小学校的网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空调设施,其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10.2 给水排水

10. 2.1 中小学校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2.2 中小学校的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 2.3 中小学校的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0. 2.4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的中小学校中,教学用房的给水引入管上应设泄水装置。有可能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2. 5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2MPa,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大于0.0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10.2. 6 中小学校的二次供水系统及自备水源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7 中小学校的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坚固耐用,且便于管理维修的产品。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

10.2.8 实验室化验盆排水口应装设耐腐蚀的挡污箅,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10.2.9 中小学校的植物栽培园、小动物饲养园和体育场地应设洒水栓及排水设施。

10.2.10 中小学校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生活习惯,供应开水或饮用净水。当采用管道直饮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有关规定。

10.2.11 中小学校应根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合理设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利用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10.2.12 中小学校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当采用中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10.2.13 化学实验室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道。食堂等房间排出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道。

10.3 建筑电气

10. 3.1 中小学校应设置安全的供电设施和线路。

10.3.2 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学校内建筑的照明用电和动力用电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
    2 中小学校内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设电能计量装置并采取节电措施。
    3 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4 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5 室内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
    6 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原则:
        1)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
        3)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7 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的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2个~3个教室为宜。
    8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宜集中控制。
    9 采用视听教学器材的教学用房,照明灯具宜分组控制。

10.3.3 学校建筑应设置人工照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教室黑板应设专用黑板照明灯具,其最低维持平均照度应为5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最低均匀度宜为0.7。黑板灯具不得对学生和教师产生直接眩光。
    3 教室应采用高效率灯具,不得采用裸灯。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的距离不应低于1.70m。灯管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4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并不应产生直接眩光。

10.3.4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细管径稀土三基色荧光灯。对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于90的高显色性光源;有条件的学校,教室宜选用无眩光灯具。

10.3.5 中小学校照明在计算照度时,维护系数宜取0.8。

10.3.6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电源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每组电源插座均应为220V二孔、三孔安全型插座。
    2 教室内设置视听教学器材时,应配置接线电源。
    3 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置专用线路,并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电源侧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
    4 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应设置直流电源线路和交流电源线路。
    5 物理实验室内,教师演示桌处应设置三相380V电源插座。
    6 电学实验室的实验桌及计算机教室的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综合实验室的电源插座宜设在靠墙的固定实验桌上。总用电控制开关均应设置在教师演示桌内。
    7 化学实验室内,当实验桌上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时,排风机应设专用动力电源,其控制开关宜设置在教师实验桌内。

10.3.7 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健室、食堂的餐厅、厨房及配餐空间应设置电源插座及专用杀菌消毒装置。
    2 教学楼内饮水器处宜设置专用供电电源装置。
    3 学生宿舍居室用电宜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居室外,并应设置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器装置。
    4 盥洗室、淋浴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10.3.8 中小学校的电源插座回路、电开水器电源、室外照明电源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4 建筑智能化

10.4.1 中小学校的智能化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控制室、视听教学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有线广播及扩声系统等。

10.4.2 中小学校智能化系统的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可能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2 应预留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及线路敷设通道。

10.4.3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10.4.4 中小学校应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视听教学系统。

10.4.5 中小学校视听教学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机房设备和各教室内视听教学设备。

10.4.6 中小学校视听教学系统组网宜采用专业的线缆。

10.4. 7 中小学校广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操场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室内扬声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40m。
    2 播音系统中兼作播送作息音响信号的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及其他场所。
    3 广播线路敷设宜暗敷设。
    4 广播室内应设置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5 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10.4.8 学校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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