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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述

2024-04-16 13:03竣工验收
    

一、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念


    《规范》第16.1.J条规定:“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设工程就有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终结阶段的重要工作。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全面考核建设工程,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能否交付使用、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具体又分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个不同的验收主体和验收阶段。《规范》对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交工主体和验收主体进行了界定,是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阶段。没有经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就没有具备最基本的条件。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定义
    《规范》对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术语,解释为:“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经检验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规范市场主体双方的行为是必要的,对依法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客体,应是设计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对象。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客体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可变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1)针对性,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而不是其他项目,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合同承诺的项目目标负责到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2)可变性,即承包人的施工项目是单件的、可变的,一般不会重复,承包人按承包的项目,无论是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其他工程,建成后都要依法履行交工手续。
    (3)专业性,即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不同,如工业建筑的、民用建筑的、设备安装的、道路桥梁的等,在交付竣工验收时,采用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也不尽相同。
    (4)系统性,即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造价高低,“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竣工验收都是系统性的验收,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主观的要求。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沟通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承包人履约建成后交付竣工验收的一个过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自检,并经工程监理机构组织了竣工预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履行正式验收程序后,承发包双方办理的工程交接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交工,发包人验收,是工程项目管理终结阶段,承上启下,顺理成章的工作沟通。
    竣工验收目标,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和双方达成的施工进度计划决定的,包括双方约定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凡是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由承包人发出联系的书面通知,并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工程竣工报告致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正式通知后,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若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竣工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被认可。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规范》第16.1.2条规定:“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规范》所指“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强制性规定条款,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得无故违规、违约。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还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还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还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过去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重新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一020l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在竣工验收条件中增加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和验收程序等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一旦约定了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或事项,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即具有强制性。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规范》第16.1.3条规定:“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施工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承发包双方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强配合协调,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竣工验收准备开始,到办理交工手续终结,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承包人应从交工的主观愿望出发,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各项基础工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可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一致的程序开展各方面工作,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十分有利。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l.竣工验收准备
    由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搞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收集、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扎扎实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理基础工作。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收尾计划(含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执行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施工项目应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
    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最终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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