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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6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9日
前言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地坛医院、广州第八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各类传染病医院现状情况,在总结我国传染病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案例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即: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地坛医院
广州第八人民医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主要起草人:黄锡廖 辛春华 林向阳 涂路 刘颖 王健 刘强 吴翔天 曲怡然
主要审查人:黎定高 林琳 秦咸悦 万钧 陈立军 辛衍涛 金荣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和400床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床) |
<250
|
250~399
|
≥400
|
建筑面积指标(㎡/床)
|
82
|
80
|
78
|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
2
|
门诊部
|
12
|
住院部
|
45
|
医技科室
|
23
|
保障系统
|
10
|
行政管理
|
4
|
院内生活
|
4
|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六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3 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