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抬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规定如下:
一、规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坚决遏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恶意抢标、抬标串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工程施工招标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应当设定不高于批准概算造价的最高限价和合理的最低限价。规范货物或以货物为主的专业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商务标应采取低价优先的评标办法;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二、实行评标过程全程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应对开评标全过程施行监督。监督代理人员是否有充分的标前准备,是否编制开评标详细程序及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使用;监督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开标,监督标书的密封情况和保证金缴纳情况;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有否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提高商务标评审的技术含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手段对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防范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和恶意的标后索赔行为。
四、强化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着重对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业务培训、资格验审等进行综合测评。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评标表现情况,年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业务等方面的后续教育、考核情况,管理机构的评价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等。
五、建立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专家标后评估制度由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标后评估委员会由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名以上资深专家组成。标后评估分为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抽查两个方面。不定期抽查即行业监督部门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于评标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重点抽查。年度抽查即行业监督部门组织标后评估委员会于年终对占年度项目总数5%-10%的招标项目,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评标中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评标意见和评标结果等。
七、健全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专家准入的把关,扩大专家库容量,适当增加异地专家评标比例,较大范围实行资源共享。实行专家统一编码管理,新入选专家逐步推行录用制向聘用制转变。实施专家动态管理,规范专家处罚办法。
八、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在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专家库联网,较大范围实行资源共享。与宁波、台州等兄弟城市设定网络抽取终端,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跨市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开发、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送达标书,实现专家异地评标。
九、强化责任追究。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严重酌情给予警告、暂停评审专家资格及清退等处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在温州市招标投标网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在评标过程中经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认定为专家“异常性评分”的;或在评标过程中经行业监督部门认定为专家“恶意评标行为”的;
(六)标后评估检查过程中,经行业监督部门和标后评估委员会联合认定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综合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或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对直接监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